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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议离婚律师团队,代理离婚谈判、调解协商、起草离婚协议等,针对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没有财产、抚养权、债务等纠纷的离婚。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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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专业有离婚协议却不想履行应如何

时间:2022-02-26 14:06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专业,有,离婚协议,却,不想,

  双方约定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离婚协议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的,另一方请求法院责令一方按照协议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上海离婚律师专业答:实际上,协议离婚后,一方经常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在这方面,赠与人的原因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因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协议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就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际上很少有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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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所谓的赠与不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协议,不构成赠与合同。由于不构成赠与合同,一般不存在赠与人根据《民法典》撤销的可能性。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估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呢?

 
   上海离婚律师专业认为,这是赠与人承诺为另一方同意离婚而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支付房屋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履行,而是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急于离婚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在这种离婚协议中,双方的主要义务是受赠人配合受赠人办理离婚协议,受赠人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当对方已按照约定终止婚姻关系时,赠与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房屋的义务。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离婚协议对方有权要求法院责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中国正在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那些在签订协议时不打算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特别是那些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巨大让步,以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他们往往会,根本不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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