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红和胡忠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关系很好,有了一个女儿。不幸的是,2017年,胡忠意外从高空坠落致伤。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和治疗,虽然挽救了生命,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三年后,王红不知所措,认为夫妻关系破裂,精神压力很大。王红要求法院宣布胡忠是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指定胡忠的母亲为他的监护人。2020年7月,王红起诉法院,要求与胡忠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庭上,胡忠的母亲没有出庭,但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她和妻子已经老了,不能照顾胡忠,不同意王红和胡忠离婚。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是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夫妻关系曾经可以接受,并有一个女儿。虽然被告处于植物人状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谈论夫妻关系,但被告目前的身体状况需要原告的照顾,原告照顾被告有利于恢复被告的身体功能,虽然法院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但71岁,照顾被告的能力将逐渐下降,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无论是法律还是伦理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王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红上诉了判决结果。
在二审中,被告的母亲出席了法庭。王红建议,虽然她将来与胡忠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她仍然会定期照顾胡忠,抚养孩子,并承担胡忠未来的治疗费用。胡忠的母亲也表示理解和同意,最终法院裁定王红和胡忠解除了婚姻关系。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四、律师普法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植物人离婚的规定。我们只能参照民法典关于离婚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是判断感情破裂的标准。上海免费婚姻律师咨询从这个角度来看,植物人不能履行夫妻的生活义务。作为妻子,王红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合法的。但考虑到植物人未来的生活和经济状况,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虽然上海免费婚姻律师咨询提倡夫妻作为长期的生活伴侣,但我们应该互相爱,互相支持,特别是在一方失去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后,有能力的一方应该主动承担支持和支持的义务。如果一方刚刚在植物人状态下发生事故,另一方要求离婚,这太冷了,法院通常不支持。但是,如果一方没有康复的可能性,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另一方已经照顾了一段时间(通常超过两年),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离婚应该被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和二审的不同结果主要是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否达成协议。在二审中,王红主动继续照顾胡忠,抚养子女,并承担胡忠的医疗费用,因此法院支持了他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诉讼中,植物人本身作为无民事行为人不能参与诉讼,应首先宣布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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