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一件小事,可不是随随意便结婚,虽两情相悦,但也要吻合法定的前提才能到民政部分办理挂号结婚。那么结婚法定条件是什么?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本文为您详细解答。上海婚姻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一、结婚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1、男女两边完整被迫。《婚姻法》第5条划定:“结婚必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岁数。《婚姻法》第6条划定:“结婚岁数,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早婚晚育应予鼓动勉励。”
二、禁止结婚的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头的人又与别人结婚的违法行动。有配头的人,未办理仳离手续又与别人挂号结婚,等于重婚;虽未挂号结婚,但事实上与别人以夫妻名义而地下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2、阻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划定:嫡系血亲和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嫡系血亲。包孕怙恃子女间,祖父母、外祖怙恃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克不及娶女儿为妻,母亲不克不及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连系。
(2)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包孕:
A、同源于怙恃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统一怙恃的子女之间不克不及结婚。
B、不平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克不及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克不及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克不及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我国1980年《婚姻法》划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余在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疾病”。2002年订正《婚姻法》取消了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
三、结婚的程序与事实婚姻
1、结婚的程序
结婚除必需吻合法令划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法》第8条划定:“请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需亲自到婚姻挂号构造举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事实婚姻
究竟婚姻,指没有配头的男女,未举行结婚挂号,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依据最高国民法院的法律说明“新《婚姻挂号治理条例》执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存,按非法同居瓜葛对待。”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