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来体现。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处罚的程度也应不同。上海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一)过错程度
不法行为人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多次规劝无悔,甚至因婚外情而以更直接、更暴力的方式虐待和遗弃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远远大于不法行为人的隐秘方式和罪责。
(二)认错态度
作恶者的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事后的心理状态。如果作恶者在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安慰受害者,并努力获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必将减轻,并且容易克服。相反,如果违法后,错误的一方仍然任意行事,无意承认错误,甚至恶意地暴力抛弃,必然会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过错方的态度因素。除了物质赔偿如金钱赔偿外,还可以要求错误方采取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这样,也可以从一个方面反映错误当事人的态度。
(三)过错方的经济发展能力
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较低的情况,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们,收入也是非常不同的,如果在形式上过于僵化,结果就是实质性的不平等。
如果不考虑过错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按照约定的惯例甚至内部规定确定事实的赔偿金额,这可能导致富人以微不足道的赔偿金获得对他人权利的侵犯,甚至付出很少的代价,以继续伤害和羞辱受害者,同时受害者不能通过相对较小的赔偿金额得到完全的安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可能被迫维持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因为赔偿金额巨大,导致将来的生活难以为继,从而忘记离婚,离婚自由的目的无法实现。
此外,考虑错误一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否则,不管过错方的情况如何,判决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在实践中得不到落实,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四)精神进行伤害的严重影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和性格的人对精神损伤的适应能力和适应能力不同,因此同样的过失行为对不同的受害者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考虑到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人们普遍认为,当妇女遭受同样的虐待时,她们比男子遭受更多的精神痛苦,而且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有可能从痛苦中恢复过来,敏感、情感严肃和专一的人更有可能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的更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适当的评估。
(五)受害人自身、家庭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我们不仅影响着企业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可以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学生甚至直接影响到受害人及其教育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提高自己国家经济环境条件得到很好,对方市场经济基础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问题无法通过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
如果受害人自身知识经济管理状况较差,主要业务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一个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存在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方式带来不利因素影响。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分析考虑受害人财产安全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理论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我国家庭网络经济健康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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