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个人可以选择不对自己行使权利而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及其公共利益。但在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况下,如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呢?法庭会怎么说?上海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1、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
(1)自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之日止,父母双方均承担赡养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作为社会生活需要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中国经济发展条件、劳动管理能力以及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坚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一种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管理义务,由于在现实中绝大部分多数情形是父母文化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法律和社会公力不必过多干预或介入。
但是,这并不需要排除一些现实经济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企业作为一个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保障义务。在此发展情形下,则必须通过动用各种社会公力,强制要求父母应该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但是,义务作为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的法律规定,不能对个人进行处分。因此,抚养义务不能放弃。
2、离婚期间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家庭教育的义务”,因此,离婚时即使企业双方都不想要一个孩子也不能完全不负抚养义务,不直接进行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通过支付发展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法律,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妇女抚养,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则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成长原则,在全面考虑双方抚养能力的基础上决定。
所以,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那就让法院判决吧。
3、当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父母另一方)代理诉讼。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谁应该代表他们申索赡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请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离婚并不是孩子索要赡养费的先决条件。
从代理的角度进行考虑,代理问题包括企业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于教育子女尚未成年,不是我们完全解决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可以委托代理人显然不太了解现实;作为我国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又不履行抚养的义务,不能实现自己对于代理未成年子女与自己打官司。
指定代理是根据中国人民法院工作或者其他行政管理主管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客户关系,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经济生活或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教师需要代理人代为国家法律环境行为,却没有代理人或无法得到确认代理人的特殊需求情况。
在这种不同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部门主管机关提供依据相关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指定代理人没有他们充分说明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因此,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父母双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如孩子的祖父母、祖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诉讼中代表他们,指定的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向父母索取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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