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如一方违反忠诚的约定,无论对方是单独起诉或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如果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另一种意见可以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忠诚虽为道德上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需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起诉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人民通过法院不予受理。但在企业双方将此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约定义务时,如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以及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风气。
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协议到底有多大效力?近日,广州中院在网上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正是由于签订了婚姻协议,李丽(化名)在遭遇配偶阿东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在离婚官司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于2005年与 Adon 结婚。作为第二次婚姻,这对新婚夫妇非常“心地纯洁”,签署了《夫妻协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有罪的一方必须向无罪的一方支付赔偿金,一次性赔偿40万元。
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经常因为钱的问题吵架,好几次,阿东也打了李。2007年末,阿东一怒之下把李打得鼻青脸肿。这一次,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李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 Adon 根据夫妻之间的协议获得40万元人民币(约合4、5万美元)的赔偿,因为她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以丈夫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出轨丈夫赔偿20万元。1月25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裁定,夫妻双方签署的《效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官下令丈夫赔偿妻子20万元。丈夫没有上诉。
2009年3月,秦宇通过婚姻认识了李琳。三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时,秦羽提出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避免双方感情出轨,李琳同意了。
协议: 夫妻结婚后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都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协议最后特别强调了“如果一方在婚姻存在道德问题时有婚外情,对另一方的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秦宇和李林分别在协议上签字。
去年3月,秦宇发现丈夫的行踪变得“奇怪”。她发现李林和同单位的一个女的有正当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秦宇提出离婚,要求李林履行忠诚协议并支付赔偿金,但李林不同意。
当他的妻子发现他有外遇时,李林去法院申请离婚。
在法庭上,秦宇表示对离婚没有异议。她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李林支付违约金20万元。李林说,妻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忠实义务是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最基本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忠实义务。夫妻应当忠于对方,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重婚、同居、离婚的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广州越秀法院关于审理企业认为,鉴于我们双方均确认夫妻之间感情已完全没有破裂,同意离婚。至于学生按照自己婚姻协议书内容进行环境损害国家赔偿的问题,越秀法院对于一审酌情判令阿东赔偿李丽损害赔偿金50000元。判后,阿东和李丽均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可以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二审均未达到提高自己的诉求,李丽向广东省中国人民对于检察院申诉,该检察院对此案可以提出抗诉。再审后,广州中院认为,李丽与阿东签订的《夫妻协议书》合法合理有效。阿东实施了家庭网络暴力,作为主要过错方,应当积极承担企业相应的后果就是责任。
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赔偿金额的确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是夫妻协议合法有效;第二,原判认定40万元赔偿为精神损害赔偿,第三,阿东多次对李实施家庭暴力,尽管从人身伤害利益平等和损失平等的原则来看,协议赔偿40万元并不明显过高,但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阿东应当明确协议的内容,预见到违约后果的责任,应当考虑到支付赔偿的经济能力,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上海离婚律师注意到,阿东在一审或二审期间没有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调整,原审判决将40万元的赔偿金调整为5万元的基础上不足。最终,法院支持了阿登的索赔要求,即她应该得到40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