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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也应持证上岗,上海婚姻情感律师说这一地区试实行

时间:2021-07-07 09:23 点击: 关键词:持证上岗,上海抚养权纠纷案律师,上海婚姻情感律

  自人类历史以来,父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不需要持证上岗的职业。但是,现如今,做父母也要持证上岗了。上海婚姻情感律师如果父母考试不合格而拿不到证,孩子归谁呢?

  浙江省拟试行“父母持证上岗”建议,未来想当爸妈可能还得考试,网友在好奇之余,也对此建议争论不休。

  父母“持证上岗”来了,当爸妈也要考试?网友:不合格会没收孩子吗

  有代表建议,推行浙江上城区已经实行的“星级家长”做法,作为父母也可以进行“量化标准”,建议父母持证上岗。

  浙江数字家长学校自2020年在“之江汇”教育广场平台开通以来,已向全省参与数字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发放学习电子证书22万份。计划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在浙江数字家长学校试行家长学习积分制,待时机成熟时在全省推行。

  此消息一出,网友立马炸了锅:

  持证上岗是什么意思?当父母也得考试吗?甚至有网友戏称,要是自己学习不好,考试不合格的话,会不会把自己的孩子没收了。

  以杭州市上城区和广东省中山市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开始了“星级家长执照”和让家长“持证上岗”的探索。家长需修满学分“通关”,获得“星级家长执照”,方能“持证上岗”。

  几地的探索中,具备家长执照,必须要满足几个必要条件,即 “明责任、乐学习、会倾听、常陪伴”。明责任,是让家长意识到教育孩子是我的责任;乐学习,是让家长感受到,学习育儿的经验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会倾听,是因为认真倾听孩子的声音,才能真正用智慧来静待花开;最后一个是常陪伴,陪伴是最好的教育,温暖的陪伴才能造就孩子们良好的性格与行为习惯。同时,利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微信平台等方式,将家长课堂资源最快捷地推送到家长手中;有机整合教育、民政、卫计、妇联等多部门力量;强化需求导向,依据家长调研和学习反馈,持续优化课程资源,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持证上岗”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家长对于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知识、对于科学教育孩子有了深刻的认识。更多的家长意识到,从一名“合法”的家长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家长,需要认真学习并付出艰苦的努力。杜威曾说,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分离是教育中最大的“浪费”。期待更多的家长能够重视家庭教育,成为合格的家长。
 

父母也应持证上岗,上海婚姻情感律师说这一地区试实行

  父母持证上岗,不必寄望过高

  封面新闻发表评论称,很多人寄希望于浙江此举推广后,能够彻底解决父母教育的问题。而很显然,他们又一次会错意了。事实上,为人父、为人母,从来就不是一份“职业”。“父母”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一种直系亲属身份,是典型的先赋角色,谁也没有资格、没有权力,要求父母持证之后才能“上岗”,更不用说因为父母没有持证就剥夺其监护、养育孩子的权利。

  备受关注的“父母持证上岗”一说,更准确的提法,其实是“星级家长执照”工程、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网上家长学校。其核心逻辑,就是在线上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引导家长通过学习成为“更好的父母”。“教育”从来是一件复杂的、难测的事情,对孩子的教育如此,对于家长的教育更是如此。指望上几节网课、刷点积分、奖励几个星星,就能让熊父母变成好爸妈,无疑是天真了。现实中,很多家长登录打卡上网课,完全是被逼就范、不情不愿,其以敷衍了事之态度应付“强加的任务”,是很难有所收获、有所进步的。

  评论认为,“星级家长执照”确有必要,“父母持证上岗”同样不无裨益。只是,程序式的制度设计,未必真的能够通往实质价值的实现。“合格的家长”,不可速成,也没有“一用就灵”的妙招。系统性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星级家长执照”只能是其中的小小一部分。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知、准确的理解。

  关键不在“证”而在如何持续学习

  还有媒体评论,其实,持证是道门,修行在个人。推行“父母持证上岗”,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盖章定论,而是帮助父母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升陪伴的质量,知晓沟通的技巧,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评论说,文凭不是一张纸,更应代表学习的能力。情同此理,聚焦“父母持证上岗”,讨论也别偏离了方向。关键不在“证”,而在如何持续学习,怎样用包容仁爱之心胜任父母之岗。当然,各地在设计相关制度时,也要避免加重家庭负担,让家长也能在快乐中学习,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父母也应持证上岗,上海婚姻情感律师说这一地区试实行

        为什么父母也要持证上岗,因为被亲生父母抛弃或者虐待的案例比比皆是,下面是一则被生父虐待的案例

  近日,黑龙江4岁女童受到继母和生父虐待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5日,该继母和生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无独有偶,四川一名3岁女童疑遭继母虐待身亡,5月5日,当地警方通报称,刑警大队已经受理此案,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开展中。

  每当此类新闻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因为触碰了社会道德底线和背离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良知,特别是当“离婚”、“继父母”、“虐待”这些敏感词汇碰撞到一起,总会“刺痛”大众神经,令人们一片哗然。除了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外,大家似乎愈加关注当孩子面对那些伤害他们的继父母或亲生父母时,他们的民事权益又该如何维护?本文将以“监护侵害、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关系、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四个关键词为索引,为大家逐项解疑虐童案民事维权的四点困惑:

  【疑问一】继父母殴打被害儿童是否构成监护侵害?

  监护侵害是指监护人存在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继父母殴打被害儿童是否构成监护侵害?首先必须明确继父母是否拥有对被害儿童的监护权。《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毋庸置疑,生父母是孩子的法定、当然之监护人,而继父母是否也当然取得对继子女的监护权呢?或许这个问题令不少人感到困惑。其实,《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的监护权是以其与孩子生父母的姻亲关系为基础,来源于上述法律规定。例如,在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离婚后,双方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对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变为了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拥有,当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后,则继父母因与该方登记结婚而亦拥有了对孩子的监护权。然而,一旦继父母所基于的婚姻关系解除,其对孩子的监护权也会随之消灭,这就是二者监护权最重要的区别。当然,在上述黑龙江虐童案中,据媒体报道,受虐女童的所谓“继母”与孩子的生父并未登记结婚,即双方在法律上并非夫妻关系,而系同居关系,因此,从民法的视角来审视该案,所谓“继母”对受虐女童没有监护权,其对孩子的人身伤害并非监护侵害范畴,而系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

父母也应持证上岗,上海婚姻情感律师说这一地区试实行

  【疑问二】能否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在黑龙江虐童案中,据媒体报道,孩子的生父也曾殴打过女儿,如果此情节查证属实,则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包括被害女童生母在内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有权提起撤销孩子生父监护人资格之诉。此外,依据2015年实施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对于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就是说,当上述个人或组织未依法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机构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诉讼,从而维护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疑问三】支持起诉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

  5月5日,黑龙江检察机关除了依法批捕涉嫌虐童的生父和所谓继母外,还公布了检察机关支持生母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诉讼的消息。消息虽短,但涉及两项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二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前者主要发生在父母离婚后,由于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会将抚养权判归一方,另一方按期支付抚养费。但当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抚养权判归己方。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些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变更抚养关系、劳动争议等诸多领域都积极探索实践支持起诉制度,有力维护了民事诉讼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各地也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地特色的支持起诉规范性文件,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指导实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疑问四】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是否可发挥作用?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服务发端于刑事案件,近几年则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对于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归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院在诉讼中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等基本生存发展条件进行判前调查并制作《社会观护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经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无论是上述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还是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服务的积极介入均可为法院依法判决提供客观、相对中立的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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