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指各级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系统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是,法院进行关于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需根据自己离婚当事人的具体实际情况调查分析。下面上海婚姻律师就为您详细设计介绍一些关于企业各类离婚案件的管辖。
各类离婚案件的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其中一名军事人员是非文职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为军人的,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离开公司住所地的案件:
配偶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一方提出离婚的,由被告的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没有惯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配偶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我们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环境的人、下落不明或者企业宣告失踪的人可以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定居国外的华侨:
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该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进行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可以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发展提出我国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中国国内的最后一个居住地以及人民对于法院管辖。
5、中国社会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我国国内,不论哪一发展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企业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如国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社会公民对于双方企业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延伸:协议离婚的过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永久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内地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和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城市居民企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这些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除须出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文件外,还须出示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向和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问题上的共识。
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进行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
2.属于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或者通过限制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的;
3.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进行。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询有关情况。如果离婚是真正自愿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应当当场登记,签发离婚证书。
以上就是上海婚姻律师为你归纳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以及协议离婚的相关的知识延伸,在离婚中,若能和平协议离婚万事大吉,可若是在离婚过程中波折较多,建议及时咨询上海婚姻律师,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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