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做出儿童监护权决定时会考虑法定和非法定标准。田纳西州法典注释第 36-6-106 节规定了法官在做出监护决定时必须考虑的法定标准。在宣告无效、离婚、单独赡养的诉讼中,或在要求法院就未成年子女作出监护决定的任何其他程序中,此类决定应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基础。法院利用这些标准制定永久育儿计划,该计划为主要居住父母 (PRP) 命名,并与备用居住父母 (ARP) 制定居住时间表。
非法定标准法官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遵循什么?
法官经常考虑的非法定标准包括:
偏爱;
父母异化;
孩子的特殊需要;
孩子的教育计划;
性别问题;
家庭中其他人的身心健康;
父母和继父母的工作时间表;
父母的作风和纪律;
解决冲突;
支持系统;
文化问题;
道德和价值观;
宗教
安置的连续性——最稳定和永久的安排;
依恋和关系——亲子、兄弟姐妹。
法院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遵循哪些法定标准?
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以下适用的因素:
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的爱、亲情和情感纽带;
父母为孩子提供食物、衣服、医疗、教育和其他必要照顾的意愿以及父母作为主要照顾者的程度;
儿童生活连续性的重要性以及儿童在稳定、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生活的时间长度;
如果发现一名父母虐待儿童或儿童性虐待,并且非犯罪父母为逃离犯罪父母而搬迁,则这种搬迁不应影响监护权的裁决;
父母家庭单位的稳定性;
父母的身心健康;
孩子的家庭、学校和社区记录;
12岁或以上儿童的合理偏好;或 法院可应要求听取年幼儿童的偏好。大孩子的偏好通常应该比小孩子的偏好更重要;
对孩子、另一方父母或任何其他人进行身体或情感虐待的证据;前提是,如果有父母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儿童或儿童性虐待的指控,法院应考虑与儿童身心安全相关的所有证据,并以明显优势的证据确定,是否发生过此类滥用行为。法院应在其决定中包括对所有证据的书面调查结果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事实调查结果。此外,法院应酌情将任何虐待问题提交少年法庭进行进一步诉讼;
住在或经常光顾父母家的任何其他人的性格和行为以及该人与孩子的互动;和每位家长的过去和未来履行养育责任的潜力,包括每位家长在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促进和鼓励孩子与另一位家长之间建立密切和持续的亲子关系的意愿和能力.此外,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未成年子女作出初步监护决定,或者在发现监护父母因以下行为被定罪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修改先前的子女监护令孩子的另一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故意和过失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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