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离婚是很常见的事情,但离婚牵涉到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子女抚养问题让很多人头疼,离婚双方一般都会为抢孩子大打出手,好不容易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抚养权后,对方却早已将孩子带走,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但自己又无法放弃抚养权,这时候当事人会求助上海离婚律师想询问在这个这时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或者还能不能变更抚养权,让孩子回到自己身边呢?
1、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
2、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国家强制要求执行的案件信息不能自己视为对子女的人身安全进行企业强制管理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相关案件主要是学生由于被申请中国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严格按照不同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能力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不可分割、遗产文化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组织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发展实际应用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问题案件具有简单理解为只要把教育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有效措施研究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自身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关系直接影响进行分析强制执行。
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的是子女。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但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关于企业执行的时间管理问题进行法律有规定,人民对于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信息可以积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制度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直接决定由本院执行工作或者一个指令其他社会人民法院执行。
总之,监护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与财产强制执行不同,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执行行为,由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情感伦理需要特别照顾,所以这种强制执行自然有其特殊性。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还有另一种方法申请变更抚养权,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变更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1、可以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离婚案件信息处理子女抚养一个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可以设计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类具体实际情况,即: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影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进行继续教育抚养子女的;
(2)原寄养方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住,并有能力抚养的;
(4)有其他国家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变更的。
2、变更抚养权方式
(1)协议变更
离婚后,父母通过协议或判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达成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儿童发展的情况下变更协议。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子女的监护权发生变化,父母可以首先通过私下协商和交换意见的方式直接改变子女的监护权。
(2)诉讼变更
当夫妻走上离婚之路时,往往是各种冲突加剧的最终结果。很多时候,要让离婚的夫妻坐下来好好谈谈,最终达成协议就更难了。因此,如果夫妻不能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如果父母的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子女,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改子女的监护权。
3. 如何收集变更羁押的证据?
(一)前往对方单位,要求对方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其收入和工作变更的证明文件;。一般而言,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工资可以通过询问确定;
(二)对方对债权人有债务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债权人出具债权债务关系存续证明;
(三)对方的邻居或朋友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对方长期不良习惯的证明,或要求对方出具不履行育儿义务或虐待子女的声明;
(四)住所经常变更的,可以通知对方所租房屋的业主其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情况;
(无)如对方患有严重影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进行医疗及医学技术鉴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进行变更子女教育抚养一个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合作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这一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问题,而是不断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两个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工作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这些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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