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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抚养权律师团队,专门代理抚养权案件,涉及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探望子女、变更抚养权等纠纷。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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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著名律师谈谈分居期间要支付抚养费吗

时间:2022-04-09 13:5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著名,律师,谈谈,分居,期间,要,支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1年与被告孙某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女孩和一个男孩。双方于2018年12月同意离婚,随后于2019年1月再婚。再婚后,夫妻关系破裂。自2019年3月底分居以来,原告一直在烟台工作和生活,被告一直在莱阳工作和生活。两个孩子都和被告一起在莱阳上学和生活。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已婚女儿。儿子和被告住在一起,原告依法支付赡养费;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关系破裂,我们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担心原告负担不起赡养费。

  对于孩子的抚养意见,原告。被告同意孩子和被告住在一起,由被告抚养。原告主张从事服装销售,月底工资约1800元,佣金约2500元,每月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200元。被告主张从事卡车行业,月收入4.5万元,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被告还要求原告在分居期间向被告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5万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主张同意在分居期间向被告支付1万元的赡养费。

  原被告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为:原告主张婚后购买一辆牌照车,以被告名义登记,现价约5.6万元。在这方面,被告声称该车是被告兄弟和被告父亲支付的汽车购买和汽车贷款,目前价格约为4万元。庭后,原告主张法院不要求分割所涉及的车辆。被告主张原告带走家庭财产,要求返还金银珠宝,婚前由被告购买;分居前向原告转账支付1万元以上,要求返还。在这方面,原告主张,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原告1万元以上,无权要求返还;原告分居时带走的金项链和戒指是婚前原件。被告一起买的。

  此外,原告还主张,2019年被告从事加工行业时,客户欠款未支付,共有3万余元的债权。对此,被告支付涉案债权,并将其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双方都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这一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有子女,但由于无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承认原因。被告的关系已经破裂,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担心原告负担不起赡养费;此外,双方已分居多年,足以确认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因此法院允许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同意由被告抚养,法院支持抚养意见;原告应支付赡养费,赡养费金额应与原收入相结合。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上海婚姻著名律师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原告每月支付1650元。被告要求原告在分居期间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同意负担,但双方在金额上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分居仍是婚姻期间,部分资金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实际原因。被告管理。控制自己的收入,被告在此期间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孩子在分居期间,所以原告在分居期间应适当承担抚养费,法院裁定为1.6万元。

  此外,原告自愿放弃对涉案车辆的财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批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珠宝、转账1万余元的主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分割3万余元债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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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上海婚姻著名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允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2、已婚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与被告生活在一起。自2021年4月1日起,原告每月支付1650元至18岁,2021年4月1日至8月30日支付8250元;

  3、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均承担。
 

  案例解读

  判断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边界是双方关系是否破裂。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他承认原件。被告的关系确实破裂了,所以应该认定双方都符合允许离婚的条件;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原被告分居期间,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但双方各自管理收入,都由被告抚养。被告实际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上海婚姻著名律师因此,原告应适当承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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