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在人们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婚姻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共同财产问题,也成为了婚姻家庭法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上海婚姻律师将围绕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展开讨论,并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和法条进行说明。
一、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的计算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且房产贷款是夫妻共同承担的情况下,双方需要对房产进行共同还贷。对于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的计算,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情况一:贷款本金和利息共同还清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共同承担了房产贷款,房产贷款于婚姻存续期间内还清,此时,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计算其应分担的还贷金额。
例如,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总价为100万元,房产贷款总额为70万元,其中夫妻双方各自承担了贷款的50%。当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清后,夫妻双方应分别承担房产贷款总额的50%,即35万元。
2.情况二:贷款本金未还清,但产权变更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共同承担了房产贷款,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仅还清了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另外部分贷款本金未还清。此时,若夫妻双方有房产共有权或共同产权,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计算其应分担的还贷金额;若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共有权或共同产权,但产权变更时产生了财产增值,财产增值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分担。
例如,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总价为100万元,房产贷款总额为70万元,其中夫妻双方各自承担了贷款的50%。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共还清了5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剩余的20万元贷款本金未还清。此时,若夫妻双方有房产共有权或共同产权,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计算其应分担的还贷金额。即,夫妻双方应分别承担未还清贷款本金的50%,即10万元。
若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共有权或共同产权,但产权变更时产生了财产增值,财产增值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分担。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将房产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减去剩余贷款本金20万元,夫妻双方实现了100万元的财产增值。此时,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分别享有50万元的财产增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产并共同承担贷款的情况,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并进行贷款,另一方仅为还贷提供担保或资助的情况,应按照夫妻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分担。
二、相关法律案例
1.上海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018)沪0112民初8589号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共同承担了房产贷款。在离婚后,双方对房产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贷款本金和利息已经还清,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分割房产价款及增值款。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8812号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贷款全部由被告承担。在离婚后,原告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产权及其增值。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房产共有权的约定应当以房产登记证明书、房产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等为准,本案中房产登记证明书上仅载明被告一人名字,故该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离婚时该房产价值增值,应按照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房产贷款的比例,分别享有增值部分。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适用夫妻共同所有制。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适用该方所有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买卖合同、协议等证明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
四、结语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房产并共同承担贷款,是常见的投资行为。在夫妻离婚或产权变更时,如何分割房产及其增值成为一大问题。根据上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案例,夫妻共同购买房产并共同承担贷款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或产权变更时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房产贷款比例分割房产价款及增值款。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并进行贷款,另一方仅提供担保或资助的情况,应按照夫妻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分担。在进行房产交易或产权变更时,应当注意对房产共有权或共同产权的约定及证明文件的准备,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