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容易产生争议,所以法律规定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庭审中,要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辜一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解决。提出具体意见二十二条,其中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不再适用,其余仍作为法院使用。
1.夫妻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财产归谁所有的,双方无争议的,按约定办理离婚。但是,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购买劳务和财产所得;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结婚10年以上的复员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生产补贴,应归本人所有。
4.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中,各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差额部分由对方以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财产抵销。(据作者:我觉得这个规则不公平。如果一方财产5,另一方财产3,差额应该是2,财产5的一方给另一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多的一方变成3,这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错误,但这是合理的,也是非法的。聪明人三思而后行,就会犯错误。)
5.已经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赠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合理分割。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8年后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与此解释冲突,因此不再适用)
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证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不同。个人使用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占用的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得到占用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占用财产价值的一半。(这里的立法者显然考虑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接受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财产价值的一半。
11.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种植业和种植业,考虑到生产经营的发展,应合理分割或打折。
12.结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拥有房屋的原建筑进行了修缮、装修、拆除。离婚时产权未变更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对方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对方;已扩建的,扩建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宜单独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在双方平等的情况下,要照顾女方。
14.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该房屋,另一方以离婚后没有居住空间为由提出暂住要求,经调查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租房确有经济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提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无住所,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形式帮助有需要的人,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被消耗或丧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约定债务由个人承担,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补贴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贷款购买财产所发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如果很难确定获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作为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脱离家庭共同财产的,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并将一时确实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分析案件终结后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少分或者不区分。在具体处理时,应将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视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该财产的一方的份额,以其他夫妻的共同财产抵销其应得的份额。抵消不足的,差额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折价毁损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对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22.如果是事实婚姻,这个意见适用于财产分割。属于非法同居,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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