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在生活中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夫妻矛盾也会很多。但如果感情破裂,夫妻离婚,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下面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我国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问题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夫妻在宅基地合同中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1.有利于企业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也经常涉及。因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而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当尽可能分配给从事生产经营的一方,分配给另一方并对其他财产作出价值补偿。各种生活手段应当实事求是,合理分离,兼顾双方及其子女的需要。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企业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分析处理时也可以发展有所不同差别,属于自己个人信息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认为所有。如果我们个人专用物品进行价值影响较大,归专用人单位所有显示公平的,可以选择适用抵偿原则。这是一个男女之间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作用体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夫妻不能就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可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并根据夫妻平等分割和对妇女应有照顾的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债务、抚养子女的经济援助等。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考虑离婚夫妻的实际能力和条件,执行判决。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一方有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法律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社会责任,而且在分割以及财产时,要照顾自己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
这是由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夫妻平等分割不是夫妻的绝对平均,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 《婚姻法》实施50年来,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地位显著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实现。 因此,没有必要在立法中继续照顾妇女。 然而,由于历史和生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薄弱,男女的经济地位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平等。 在离婚案件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对妻子的照顾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行的。 而保护儿童的利益,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中处理企业财产时,不能把属于我们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可以作为我国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父母代其管理
未成年学生子女的财产,包括:
由其父母赡养义务人提供的物品;
因继承或赠与企业所得的财产;
由创作、表演、比赛等获得的财产;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仅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母一方管理。
以上问题就是一个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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