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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专门代理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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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离婚专业律师讲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的结果?

时间:2021-07-19 10:49 点击: 关键词:离婚诉讼,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上海市离婚专业律师

  离婚诉讼中被告基于逃避、拖延或无法联系上等原因,致使案件送达困难、缺席审理,常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问“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判离吗?”,本文将以一个亲自办理的上海市离婚专业律师案例来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夏某和陈某于1998年领取结婚证,又于1999年生育长女,2000年生育长子,于2012年在陈某老家建盖平房两间(无房产证),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夫妻生活中陈某经常酗酒并殴打夏某,2012年12月再一次酒后殴打夏某,夏某离家出走,夫妻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夏某委托律师诉讼离婚但因陈某不到庭于是案件撤诉,2018年7月份夏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办理其离婚诉讼。

  案件分析和困境:根据夏某诉求和基本案情,我为夏某设计了诉讼请求和诉讼方案,侧重以《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为依据来主张离婚。夏某与陈某客观上已经分居,然而夏某所在的单位以及陈某所在的村委会都不出具相应证明,无法证实“因感情不合,分居已6年的法律事实”,且依据对被告的了解,被告可能依然不出庭,那案件是否也会像第一次起诉一样撤诉,无疾而终?

  案件突破:

  在与夏某及其子女沟通过程中,发现被告子女在父母分居前均是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分居后陈某偶尔会与子女电话联系,但在电话里通常都辱骂恐吓夏某,扬言“拖死她,就是不离婚!”,突然灵光一闪:子女对父母分居前和分居后的感情生活状况非常清楚,其实就是证实父母夫妻感情破裂最合适的证人!

  而此时长女已经成年,长子尚有几个月就满18周岁,两名子女清楚父母的婚姻情况都支持离婚互相解脱。

上海市离婚专业律师讲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的结果?

  案件进展:

  果不其然,被告陈某接到法院初次电话得知离婚事宜就消失不见,案件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时间延长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表示案件面临缺席审理,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只能完全依靠举证证明,否则法庭难以核实婚姻真实情况,案件容易被驳回诉求。为了确保能一次就判决离婚,我又花了几天时间整理翻译被告与原告及子女的电话录音提交法庭,与子女的证言互相佐证欲证实“夏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已经6年”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开庭时间确定,但夏某长女已无法到庭审现场,为了避免“孤证”风险,与法庭沟通后带着夏某长女提前去作了笔录。因开庭时夏某的长子已满18周岁,法律不在确定抚养关系,与夏某沟通后顺势放弃关于争取长子抚养权的诉求。开庭当天法庭缺席审理,因庭前准备充分,判决结果夏某是比较满意的。

  裁判结果:

  证据被采纳:“经审查核实,原告夏某提交的第1、2、3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第4、5组证据系双方子女对原、被婚姻状况的客观陈述,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4、5组证据共同证实了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六年”

  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和被告陈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双方相处不睦,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六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夏某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女......均已成年,不在确定抚养关系......被告陈某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律师寄语: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但同时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过庭审询问、调查而确定部分案件事实的机会,但不代表一定不能判离!重点在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有责任提供足够有效证据转为法庭认可的法律事实!即使被告不出庭也能胜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或无奈撤诉的败诉风险!

上海市离婚专业律师讲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的结果?

  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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