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创办了一家成功的科技公司并担任CEO,而李女士则是一名小学教师。2015年,他们购买了一套价值800万元的公寓,登记在张先生名下。2023年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公寓的一半产权以及张先生公司的部分股权。张先生则认为,公寓和公司股权均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法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财产依法应归一方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抚养、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权益等。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寓和公司股权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寓虽然是在张先生名下,但如果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公寓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公司股权,若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创立或其增值部分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股权亦应属于共同财产。
考虑到李女士在婚姻期间主要从事家务和照顾孩子,对家庭的贡献也是显著的。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李女士的权益。同时,如果张先生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隐藏财产等,则应在财产分割时对李女士进行更多的补偿。
结论
综上所述,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期间所购置的公寓和公司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建议公寓归张先生所有,但需向李女士支付相当于公寓价值40%的补偿款;公司股权方面,应进行评估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李女士。这样的判决不仅遵循了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对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综合考虑,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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