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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专门代理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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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夫妻结婚多年但未领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时间:2023-01-27 12:0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离婚手续

  要符合法定条件,满足结婚的年龄以及其他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标志着夫妻婚姻关系的确立,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重要证据,没有结婚证可以吗?没有结婚证要离婚应当怎么做?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没结婚证可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没结婚证怎么办理离婚手续的知识,跟着上海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海婚姻律师:夫妻结婚多年但未领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应当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尚未补办的,应当申请补办登记。补办离婚登记后,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如果离婚律师认为他们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没有登记结婚,如果他们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对他们区别对待。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要求,婚姻应被视为事实婚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后登记,提出起诉的,只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费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我们结婚的男女双方企业应当亲自到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自己结婚登记,即确立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纂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诉讼。 在同居期间,当事人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释(一) : 如果一男一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当双方都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时,婚姻关系的效力开始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适用的规定》(一)第七条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处理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条例》公布企业实施自己以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可以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应在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置等方面达成共识。双方还可就探望权达成一致。为一次性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双方还可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更详细的约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询有关资料。如果离婚是真正自愿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应当当场登记,签发离婚证书。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关系双方企业自愿离婚的,应当通过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该载明两边被迫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教育抚养、财产安全以及政府债务信息处理等事项协商结果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1080条规定,离婚登记完毕,或者离婚判决、调解协议生效后,婚姻解除。

  此外,根据第1083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自愿复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自己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教育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进行抚养,仍是一个父母需要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一方患重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得知或应当知道撤销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 “无效或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决定。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无效的,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婚姻律师:夫妻结婚多年但未领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前患重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方知悉一方婚前患重病的,可以: 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之日起(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知悉当事人患有重病),如自微信聊天记录、病历档案等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发现一方患重病,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可以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从未结婚。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至撤销婚姻的决定之日起,法律不再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因此,如果在这一期间,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共有财产,则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自主性,并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协议;在此期间,对财产分割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辜者(即隐瞒疾病的一方)的原则,即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适当分割双方的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夫妻结婚多年但未领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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