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中国这个问题案例里,这大李对晶姐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导致晶姐受轻微伤。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我们通过前面说过,轻微的家庭进行暴力犯罪行为方式并不重要构成我国婚姻法上的过错,家庭社会暴力事件导致受害人受轻微伤以上这些伤害的,才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所以说,大李的家暴行为研究已经形成了婚姻法上的过错。这大李出轨女同事虽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但也是一般人认可的道德存在过错,也会影响不同法官的判决。
在这个案件里,晶姐作为无过错方、女方和抚养教育孩子自己一方,依法管理可以多分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法官对于最终导致判决晶姐可以通过获得70%的财产,于法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那么,除了这三个照顾,还有哪些情形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再继续看下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件里,我代理的是南方大高。
大高是银行经理,女的莉莉是银行的普通职员。莉莉长得很漂亮,两人在 YTHT 单位的年会上,后来发展了一段关系,四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这个大高发现莉莉以前结过婚,这次是再婚,而莉莉有学术作弊行为,显然是大学毕业,作弊大高说自己是学士学位。
大高发现丽丽的这些国家秘密时,丽丽已经不能怀孕了,但大高还是自己执意辞职,去了外地的一家企业银行,两人之间开始分居生活。除了可以每月进行支付5000元抚养费,大高开始对家庭教育不管他们不顾。孩子一岁多的时候,这丽丽在没有直接告诉大高的情况下,对大高的住处来了作为一个学生突然造访。
不出所料,丽莉没有出来,高跟一个年轻女孩带着小面积,行为亲密。 丽丽拍下了两人的私密照片,还用达高的手机拍下了这对夫妇的开房记录。 此时,高提起离婚诉讼,但丽丽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高离婚的请求。 又过了五个月,丽丽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孩子,大高每月支付1.5万元的抚养费。 同时,丽丽表示,婚姻出轨高,应少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其精神损害20万元安慰。
在审判的过程中,莉莉还申请了一次大型的河岸调水。大高的银行账户显示,他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向他人转移了110万元。丽丽认为大高的行为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让,应当少分。
从丽丽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高确实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但我们认为,大高并未与第三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双方关系恶化是丽丽婚前欺骗所致。最终,法院没有认定婚内出轨的过错。
但是,大高在第一次进行起诉离婚后,曾经转给他人110万元。大高声称自己这是给父母的赡养费,但法院一般认为我们这么一个说法就是无法通过成立,因此企业认定大高存在一些恶意转移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所以,这110万元,大高只能分得50万,丽丽可以分得60万元。除了需要这笔钱,大高和丽丽平分了中国其他国家夫妻之间共同提高财产,孩子归丽丽抚养,大高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在大公和丽丽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这意味着什么,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恶意转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指,改变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例如我们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大高将自己公司名下的存款转移到第三人名下,这种社会行为方式就是通过恶意转移夫妻之间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的,分割夫妻之间共同提高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关系共同实现财产或伪造企业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工作不分。
因此,除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外,隐匿、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行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割。 但是,从大高和丽丽的情况来看,我们看到小点数并不大。 当然,你也可能会觉得,这段婚姻出轨的高位,为什么法院也不追究他的过错,转让夫妻的共同财产,还象征性地少分五万元?
从我的办案工作经验数据来看,这是我国家刑事审判方式越来越柔性的表现。在大高和丽丽的婚姻里,丽丽欺骗在先,大高出轨在后。虽然丽丽地欺骗自己只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但是我们会对法官没有形成一种非常不好的印象。毕竟,婚内出轨也不是通过法定的过错,法官也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目前,我国法院正在进行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重视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利益,使家事审判更加专业化、人性化。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会更像一个喜怒无常的人。
通过自己前面两个企业案例的讲述,我们中国已经知道了多分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的一些社会情形,一个国家婚姻法明确相关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另一方面存在信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以及公司虚构夫妻共同发展债务这些问题情形,从我的经验数据来看,如果学生没有像丽丽骗婚这样的情节,受害方一般都是可以分到70%的转移财产,只是举证难度比较大。另一个是婚姻法没有得到明确法律规定,而是交给法官来自由选择决定他们是否具有可以多分,例如无过错方、女方或者抚养教育孩子一方这三种情形的,这个在实践中一般多分的比例不确定,有些法官会倾斜得比较多,例如晶姐就分到了70%的房产。
那么,接下来,我想我们可能会更关心,如果对方可能有这些情况,作为一方的受害者应该做些什么,以便试图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里,我可以给大家两个建议:
一是尽量收集对方银行账户,申请调查银行记录。 在大高和丽丽离婚诉讼中,丽丽向法院提供了大高的工资卡号码,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大高的银行记录,最终发现存在110万元的大额不合理支出。 有些朋友可能会说,我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户,可以判断去查查吧。 我想告诉你的是,法官不可能一个银行地去。 如果您不能提供银行账号,至少应提供开户行信息,以便法官和律师能够查阅银行记录。 同时,银行记录太多,法官只能从离婚诉讼开始前一年到现在调阅银行记录,离婚诉讼开始后转让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转让。 按三七分为。 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前,法院仍将分割转让的财产。
第二,如何通过利用婚内出轨来争取国家财产。婚内出轨,当然是有错,但不一定是婚姻法上的过错,婚姻法上的过错必须发展构成婚外同居或者重婚。从我办案的经验数据来看,大部分当事人只能进行举证对方企业存在婚内出轨,很少能证明对方婚外与他人共同构成同居的,但是,我们现在依然需要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点来争取财产。一般情况来说,如果男方被认定有婚外情行为,即使他们没有能够达到婚姻法上的过错,法院认为一般会参照照顾妇女问题儿童自身权益,适当多分一些公司财产给女方。我们作为曾经结过的一个重要案件,法官在判决书里就明确说,男方出轨有过错,导致员工双方的婚姻法律关系破裂,所以多分给女方30万元。从这些信息案件分析来看,家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视人性化了。
最后,我想给你一颗希望的种子。 朋友经常问我,你处理过这么多离婚案件,还相信爱情? 我的回答是,我相信爱和法律。 法律给了我们真正的利益,爱丰富了我们的精神世界。 至于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希望我们能充分理解所有的知识和风险,为自己和亲人做出合理的选择。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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