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职业,在很多方面都有特殊待遇,经济条件也比较优越。很多未婚男性在生活中愿意选择娶“空姐”。然而,由于“空姐”职位的个人和工作因素,这一群体的离婚率往往很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那么,“空姐”离婚时,面临的财产纠纷是什么?
房产纠纷
“空姐”面临离婚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也是如此。如果婚姻涉及结婚,对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姓名,离婚时是酌情考虑的。《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婚前配偶一方应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个人财产的首付款,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婚后用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以支付首付的一方的名义登记,房地产应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也规定,不能达成上述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意思是:加名后,房产确实是一个属于我国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但一旦在离婚问题进行分析房产市场分割时,确实也不意味着加名的女方能够平分房产。在加名登记房产时,有时候我们双方会明确企业各自份额,称为按份共有。如果他们各自份额不平均,房产分割时则未必平均。如果学生双方公司没有及时登记份额,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财产安全纠纷中,法官也会参考学习一些重要因素,比如还贷能力情况、双方发展经济社会情况、双方结婚需要时间长短、离婚中某一方是否已经存在过错等,做一定的自由裁量,这时房产也未必会平均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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