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许多夫妻对财产更加敏感,尤其是婚前就要进行财产公证,那么夫妻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接下来,上海专业婚姻律师为您分析婚姻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相关法律问题行为、有法律研究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可以作为企业认定一个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的内部效力主要是指协议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最基本效力的体现。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成立并生效,即财产协议的物权效力发生在配偶与继承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受物权效力的约束,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或者撤销单方面表达的意思。
(2)对外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对外经济效力,是指夫妻个人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工作效力,即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发展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如夫妻双方约定可以分别作为财产制。
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民事行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只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不发生效力,仍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立法规定,注册人具有对外效力,未注册的不对外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中规定“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即夫妻之间没有规避法律的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
这种规定在原则上可以说是一种正确的,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方法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规避法律,损害了自己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为无效,但仅依据我们这一问题规避法律的标准,来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发展具有中国对外效力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
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条件,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只在婚姻内有效,对第三人无效。这不利于一方的夫妻独立与第三人进行经济接触。
借鉴国外经验,以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止规避法律,更有利于保护与有财产约定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对外效力,而不是经过合法登记才具有对外效力,从而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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