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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议离婚律师团队,代理离婚谈判、调解协商、起草离婚协议等,针对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没有财产、抚养权、债务等纠纷的离婚。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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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签离婚协议时要保持什么心态

时间:2021-05-26 09:13 点击: 关键词: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律师,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

  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 离异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订立协议时,要有意平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不要太简单,约定内容不能太宽泛。如协议中约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协议中没有显示有什么财产,如何分割,所以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了,说明财产已经不需要分割,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视为约定不明,不应分割,应依法分割。如果许诺在不能同等协商的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此外,还应防止在离婚协议签订时一方隐瞒财产,因此,不能做出类似于“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等约定,以避免在离婚后失去起诉对方隐瞒其他财产的机会。以下从一些细节上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签离婚协议时要保持什么心态

  (1)离婚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难以操作。

  例如,协议中规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财产分割完毕,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双方都同意。”

  子孙后代的抚养问题没有什么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可以轻易地由法庭解决。而产权主体漏洞则更为严重,“产权已分完”就意味着双方对产权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等已经达成一致,并且处置完毕。然而,到底有什么财产,如何在分割协议中体现出来呢?例如许诺,就会产生两种相反的观点:

  首先,既然已经完成了财产的分割,说明财产已经不需要分割,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

  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财产项目和处理方式,应视为约定不明不能分割,应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解决,同样的解决办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中一些一般性条款的范围太广,可能对弱势一方造成危险。

  例如,协议中规定:“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男女双方之间没有其他财产纠纷”。与往常一样,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对方财产已知的情况下的意思披露表现,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财产或存款,而据此而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该协议风险更大。

  三、贷款房屋的交付和处置。

  与一般情况相同,只要夫妻双方因房产分割离婚协议而变更了主债务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的变更手续。但也有一些夫妻贷款期限较长,如30年还贷期,且每月偿还额较高,如4000元以上,而且变更后的还贷人每月收入不到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赞成改变借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所以,夫妻在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之前,要仔细看银行是否改变了贷款主体或改变了共同抵押人。

  此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通常银行也会像往常一样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变更手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在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代理变更,授权委托书的相干部分必须进行公证。

  假设没有银行贷款的牵连,当事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所以,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是紧张的,但执行离婚协议则更加紧张。在离婚之后,双方应本着诚信,互相配合。但是在很多时候,诚实只是一句空话,男人和女人离婚后往往还会有恨,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征象比比皆是。所以,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例如许诺,以促使义务方履行义务。例如,对逾期不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税发[1999]391号文件中有关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规定,提出了夫妻共有房屋应否征收契税的问题。由于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属于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让行为。对离婚后原属于共有的房屋,不征收契税。所以,假设由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人变更,就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同意的话,房价就会减少1.5%-3%的契税。

  四、银行存款的约定与处理。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都是重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分外就是一些不太关心、整天忙于工作的男人,他们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存到哪家银行,甚至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为使财产分割透明化,并防止漏分,还特别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存在谁的名下、存在哪个银行。若离婚后,给付任务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也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中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询存款的支取情况和存款去向。

  很多离婚协议中,对银行存款的处理每一次都约定:“每个人名下的存款都属于每个人”。笔者认为,许诺有好坏之分,好处在于许诺人简单明了,省事又省力,节省开支;坏处是,如果一方有不知情的存款,许诺人处理了存款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许诺人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支持了“离婚时各自名下存款各自拥有”的说法,所以许诺人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许诺人对许诺人有利,许诺人对许诺人财产分割有现实的不公平。所以,为了实现公正与公平的目的,我们照旧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至离婚协议签署时,双方名下银行存款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帐号、余额、币种等。例如,离婚后一方如果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有存款,便可通过诉讼情势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有心躲避的一方给予少分甚至不分。

  五、股票的买卖和转让。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般只会笼统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由于对对方股票的详细情况不了解而将其告上法庭,则会比较麻烦和困难。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写上股东代码,帐号,以及开什么股票交易账户,就能大大省下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现实中也经常有代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炒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以别人的名字开户,用夫妻共有的资金在别人的账户上炒股票。很多离婚协议都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将这部分股金作为共同财产。但若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借入账户,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就不能直接采纳此项约定,就会大大加重夫妻一方的责任。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制定需要的条目,让代炒房者签字,甚至单独制定一份三方签署的关于股票状况的协议,都是完全必要的。

  六、公司股权的约定与处理。

  公司股权分割引发的婚姻纠纷日益增多。如果遇到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双方商定一方持有股份,由对方支付对价。如果有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明确了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即可。但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将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悉数转让给另一方,则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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