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具领取离婚证明的通知。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当自接到领取证明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证明,不得由一方或者他人代为领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协议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1.当事人申请约定离婚,必须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办理,即使委托律师办理,也必须亲自办理;
2.双方进行填写《申请提出离婚财产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具领取离婚证明的通知。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当自接到领取证明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证明,不得由一方或者他人代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取证件期限的,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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