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婚姻律师 这一系列文章将从婚姻的缔结、婚姻的家庭关系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来阐述中国法律框架下涉外婚姻的一般与特殊规定,并对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提出专业建议。随后,我们将选择经常发生涉外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法国、韩国、日本和港澳台等,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述,为关心这些国家和地区婚姻制度的人提供法律实务参考。
婚姻制度的演变自古就受到诸多社会因素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基础的国家,其婚姻家庭制度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婚姻家庭领域普遍存在着法律冲突现象,不能形成统一的适用规范。
现代国家的结婚制度一般是指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的婚姻关系,本文就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婚姻实质要件之法律适用。
㈠婚姻的实质要件。
就婚姻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而言,各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较为接近,主要有以下几点:
婚姻是双方自愿的一种意思表示。多数国家缔结婚姻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在很少几个宗教国家和一些较保守的国家,结婚条件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双方已到了结婚年龄。限制法定结婚年龄主要是考虑到个人在生理、心理和精神等方面日趋成熟,社会整体经济状况和人口政策等因素。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结合。虽然多数国家主张男女应当缔结婚姻,但很少有国家将其明确写入法律,而将其作为事实规范而产生法律效果。在人权运动的推动下,一些国家开始关注同性婚姻问题。
结婚还存在着法律上必须排除的实质性问题,如: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这主要是出于提高人口素质和维护伦理纲常的考虑,但各国对近亲结婚的限制却不尽相同;禁止患有某种疾病的人结婚,这主要是出于优生学和夫妻生活的考虑;禁止重婚和一夫一妻制也是当今大多数国家法律所遵循的原则。
㈡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为各国对婚姻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在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时难免产生矛盾。为解决这类法律冲突,主要有下列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结婚举行地法的规定。
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应以婚姻举行地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这是最传统的原则,甚至在当今仍然是主流。根据该原则形成的法律后果是,在任何地方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在任何地方举行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是无效的。这种法律适用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充分的,例如,根据“地点支配行为”原则,成立婚姻的实质要件应受结婚地的法律支配;而结婚地的法律适用关系到举行地的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因此,应当严格遵循举行地的风俗习惯。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将使当事人有机会规避法律,增加"移住婚姻"(migratorymarriage)[1]的数目。
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结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行为,与当事人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许多国家认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不应适用地法原则。属人法在此同样具有居所法和国籍国法的区别。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瑞典和日本,泰国等国家,都提出了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的要求,而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提出了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的要求。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婚姻实质要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居”现象。一般而言,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地所在国之间存在着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对于当事人而言也较为合理。
三是混合系统。
对于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一味死板地采用婚内举行地法,极有可能造成“移居地”现象,助长法律规避的风气。彻底抛弃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定,也不能体现拟婚双方在习俗、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民族传统。相反地,如果单纯采用当事人属人法,就会出现婚姻当事人属人法的某些规定与举行婚姻的地法公序良俗相冲突,增加了结婚的障碍和困难。特别是当双方的属人法发生冲突时更是难于处理。结果,目前许多国家已经逐步放弃纯粹依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做法,而采用了将二者结合起来的规定。
第二,法定结婚形式要件适用。
结婚除了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缔结合法婚姻所要具备的程序等外在形式。全世界关于结婚形式的规定各不相同,也有少数国家甚至不要求办理结婚手续或结婚形式,如美国的习惯婚姻。
在各国关于婚姻形式的立法中,主要有四种制度:民法式婚姻、宗教式婚姻、民事登记与宗教仪式相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的事实婚姻。婚姻当事人单独属于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适用上容易发生冲突。所以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逐渐形成以下几种方式:
适用结婚举行地法的规定。
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长期以来一直与婚姻形式要件的适用方式相同,也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遵循“地点支配行为”原则。在此原则下,只要婚姻按照婚姻举行地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其他国家也将予以承认。实际上,结婚形式要件依婚姻举行地法,在操作上简单易行,可以减少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许多程序上的麻烦。
2.婚姻当事人本国法律的适用。
还有一些国家规定,本国公民或居住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律所规定的宗教方式,例如希腊、西班牙、也门等国不承认本国公民或居住在本国的人以其他方式在国外结婚。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国内公民的婚姻必须符合本国的民事登记程序,即使是在国外缔结婚姻也是如此。
选择属人法和行为地法的运用。
为尽量避免出现"跛足婚姻"现象,在婚姻形式要件问题上,各国一般采用的立法原则是:在婚姻举行地和当事人属人法之间兼顾。随着西方社会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一些国家,已通过立法,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设立了一个家庭伴侣登记机构,登记的同居伙伴享有与已婚夫妇相同的权利。在国际私法方面,承认非婚同居关系的一些国家目前多采用登记地本国法律。
第三,我国有关涉外婚姻适用法律的规定。
中国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登记地法律。2010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婚姻登记法》第21条规定:"婚姻登记条件,适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无经常居住地法律;无共同国籍,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法》第2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常居住在国外,或者其国籍国法律规定的,可以办理结婚手续。
[1]“转移婚姻”,也称为“转移婚姻”,是指为了使婚姻成立,婚姻的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或居所的方式,从而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使婚姻无效的准据法,使婚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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