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小美和小强曾是夫妻,两个人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小小美。两人离婚时候约定了,小小美由小强抚养,所有费用都由小强负担。两人离婚后,小小美和父亲小强生活了两年。两年后,小小美被母亲接回西安,一直由姥姥照顾四年多。 现在,小小美的姥姥把小美和小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支付四年多支付的小小美的抚养费,要求按照2000元一个月支付,并要求支付因为照看小小美而产生的误工费,每个月按照1000元计算。 小强不服,不是不给孩子支付费用,这四年多自己先后已经给付了小小美2万多费用。关键问题是,小小美的姥姥并非主动抚养小小美,小小美是被小美强行从自己身边带走,且小小美姥姥不让自己与小小美有任何形式的接触,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小强无法接近小小美,侵害了自己的抚养权,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夺抚养权。
小强、小美所生之子小小美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客观上必然产生的费用。
小强、小美作为父母对小小美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姥姥与小强、小美双方对小小美的抚养事宜是否有争议,但作为父母的小强、小美均应保障小小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客观需要。故对姥姥主张的前述期间的费用予以支持。
至于费用标准问题。姥姥主张按每月2000元计算费用,符合小小美当下的实际需要和西安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予支持。故判令小强、小美连带向姥姥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费用116000元。因小强实际已支付20000元,故小强、小美还应向姥姥支付96000元。
另,至于姥姥主张误工费的问题。根据小强、小美的离婚协议及民事判决来看,小小美本应由小强抚养,小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均提出其抚养小小美的主张。在此情形下,姥姥再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根据本案一审查明事实,小小美系小强、小美婚生之子,但其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由姥姥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姥姥作为小小美的外祖母,对小小美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于此期间对小小美的抚养管理,系为小强、小美负担其二人作为父母对小小美的法定抚养义务,且该利益客观上归属小强、小美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姥姥请求小强、小美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松江离婚诉讼律师咨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这几点:
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零用钱等等。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
(2)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
(3)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
(4)抚养费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责任是相同的。但不应理解为绝对相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夫妻双方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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