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签,并写明了房子归女方所有,车子是女方协助男方过户归男方所有,然后男方需经济补偿女方X万!口头承诺分期一月一还,书面说2021年10月全部还清,期间,男方未履行协议还买了房!可否到期直接起诉?
按正常情况下,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起诉。但是,排除离婚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受胁迫签字;再比如,协议内容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等。
另外,协议离婚相对于法院调解离婚、判决离婚而言,有一定的弊端。
第一,从流程上说,调解离婚可能更便捷。
协议离婚,签订好协议就可以离婚。只是,协议离婚之后可能带来更多的不必要的流程。
如果双方按照协议内容,按时按量,各自遵照协议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权利,那就很好。但是,一旦某一方不遵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执行,另一方就必须依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到法院起诉。不仅可能涉及起诉,还可能走到上诉、执行程序。到头来,即使自己胜诉,但在走法律程序中浪费了不少精力、时间,甚至经济。但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那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法院出了调解书以后,即使一方不按调解内容执行,也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起诉、上诉等程序。
因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本身就有法院盖章,可以直接走执行程序。尤其是对方不配合过户,可以要求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然后强制过户。
第二,从时间上说,调解离婚可能更省时。
尤其是受《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影响,需要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不仅可能产生“夜长梦多”,也浪费不少时间。但如果双方真协商好了离婚细节,完全可以直接到法院立案,通过调解离婚的方式离婚。上海协议离婚律师事务所当然,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而非冲动离婚。
同时,如前所说,协议离婚后,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再去法院起诉、上诉、执行,花费的时间更多。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68年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邵某,男,1967年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4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并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三十万元,2008年7月底前支付十万元,以后每年支付五万元,直至付清”。但离婚后被告未按照承诺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仅在2009年底陆续支付款项6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均未果。据此,原告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邵某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3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款项人民币231000元。
【松江区协议离婚律师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上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被告承诺在200年7月之前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10万元,但其至2009年底前仅支付了人民币69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并且经原告的催讨其仍然不支付,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示预期违约,表明其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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