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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起草离婚协议、股份分割诉讼、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纠纷、对方转移财产、重婚罪起诉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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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优秀婚姻律师谈谈中年人如何更好地维系婚姻

时间:2022-04-15 14:07 点击: 关键词:浦东,优秀,婚姻律师,谈谈,中年人,如何,更好,

  住房贷款、汽车贷款、银行贷款、儿童生活费、老人赡养费...中年夫妻面临着许多压力,如何更好地维持夫妻关系?浦东优秀婚姻律师解答:
 

  案情回顾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结婚近20年,有一子一女,均考入重点大学。这对夫妇通过挣扎把他们的小家庭从农村搬到了城市。他们借钱买房子和汽车。他们的家庭生活应该蓬勃发展。然而,由于他们忙于挣钱养家,夫妻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后来,他们因房贷、汽车贷款、生活费、照顾老人等问题吵架。韩某以避免生气为由直接住在公司。双方的分居持续了五六年。孩子今年上大学后,原告韩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考虑到他们的情况,法官在调解和解后调解了他们的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导火索

  客观方面: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子女费-照顾老人费-日常生活费。

  主观方面:沟通少-不换位思考-关爱少。
 

  法官寄语

  增加有效沟通,减少无效沟通。

  总书记说,家是最小的国家,国家是千家万户。家庭是港湾,是我们心灵和身体的休息场所,但不是我们负面情绪的爆发场所。在生活中,要找到自我缓解的模式,做好自我约束,回家前做好情绪的转移,改变自己的语言表达。

  多做换位思考,夫妻互谅互让。

  柴、米、油、盐、酱、醋、茶,他的妻子、父母和孩子。进入中年,各方面的压力接踵而至,生活的艰难表现得淋漓尽致。压力并不可怕。只有当有压力时,才有动力。夫妻一体化,双方在生活中多做同理心,遇到问题或矛盾时互相理解和让步,共同努力维护家庭。

  用发现美的眼光欣赏彼此。

  名字是夫妻,实际上是兄弟白天是夫妻,晚上是邻居握着你的手,像右手,表明作为中年夫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忽视另一半,关心慢慢减少,所以我们应该从自己开始,发现美丽的眼睛互相欣赏,创造一个和谐温暖的小家庭氛围。
 

浦东优秀婚姻律师谈谈中年人如何更好地维系婚姻
 

  律师结语

  浦东优秀婚姻律师提醒家庭事务如天。在家庭生活中,我们不仅要有修身、治国、平天下的心态,还要有春风不如你的感觉。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细胞单位,也是家庭和谐的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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