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婚姻存续期和夫妻共同生活是两个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是一个实质性因素,是一个基本属性。上海浦东离婚律师讲在审判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婚姻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和债权人配偶的利益,不能忽视非直接婚姻纠纷,也不能简单地推定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陈光武因与王维东合伙经营铁矿石而提起诉讼,并将董晶晶列为共同被告。董晶晶和王维东有两段婚姻关系,涉及的合伙关系发生在第二段婚姻期,然后离婚。他们经常在婚姻中争吵,再婚后关系没有改善,仍然争吵。
王维东一年四季都在做生意,孩子和家庭生活主要由董晶晶承担。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晶晶作为一名公务员,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分享利益,陈光武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涉及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王维东支付陈光武销售设备、合同费643600元和5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陈光武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董晶晶与王维东结婚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四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董晶晶未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后,董晶晶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判决:
经再审,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四条是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担。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法律本身的意图。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属性。婚姻关系的存续期只是一种简单的外部判断形式,不能独特。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分分合合多次,不同于正常的夫妻状态。离婚手续在孩子高中入学考试后的第二天办理。可以看出,矛盾历史悠久,长期存在严重问题,也可以表明双方的婚姻对双方来说真的很难继续。
他们在经济和生活上都有自己的负担。就他们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关系的矛盾而言,他们有一定的原因和基础。双方缺乏正常夫妻应有的相互支持和依赖,缺乏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意向和努力。
因此,所涉及的债务不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特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董晶晶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否定,也存在不当行为。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被撤销,一审判决被维持。
法理解析:
1.对夫妻共同债务识别标准的分析。本案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四条,一直是审判的重点和难点。本着对法律的理解或回归法律,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遵循法律本身的意图,回顾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上海浦东离婚律师分析和确定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属性,是实质性因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婚前债务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要素,婚姻存续期只是一种简单的外部判断形式,不能简单地转化为唯一的标准。
2.婚姻状况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往往很难找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语证据更容易形成和关键,需要注意证据的综合考虑,检验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对于缺乏证据和其他真实证据,不能简单地推断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当事人陈述和亲友证人证词、隔离询问、细节,同时考虑亲友参与家庭矛盾的客观合理性,在案件、证据、事实协调的基础上,仔细、全面的识别和选择,最终得出安全的事实结论。上海浦东离婚律师一般来说,案件中的法律真实性应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题。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尽最大努力使案件事实与客观真相一致。
3.关于债权人与债权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权人和债权人配偶为基础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质上也是两者权益的权衡和选择,有时会消失,难以确定。在司法审判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项规定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需要充分把握,才能实现公正。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在社会上的独立性增强,婚姻中的身份依恋相对减弱,我们也需要注意配偶的独立个性和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在审判中,必须充分论证法律的适用或事实的发现,不得因涉及的非直接婚姻纠纷而放松或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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